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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21:27:13 阅读: 来源:电炖锅厂家

保监会就《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网12月24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为防范风险,促进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4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中新网金融频道)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如下: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

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创新。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八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九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

第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委托人应承诺其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未做承诺,或者养老保险公司明知委托人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养老保险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发现委托人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三)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采取形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取形式(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二)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

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于提供;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个人资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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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资金的缴费规则;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

(四)委托人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委托人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二)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三)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四)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六)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七)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养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  第十七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合同文本;

(三)投资组合说明书;

(四)总精算师声明书;

(五)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六)投资负责人声明书;

(七)产品可行性报告;

(八)财务管理办法;

(九)业务管理办法;

(十)投资风险提示函;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

(一)产品名称变更;

(二)管理人变更;

(三)管理费费率上调;

(四)主要投资政策变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变更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变更请示;

(二)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三)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四)产品变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资账户说明书等);

(五)总精算师声明书;

(六)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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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单一型或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或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养老保险公司名称可以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养老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第二十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以委托人名义开设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其中,为单一委托人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开设的组合层账户名称应包含委托人名称、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投资组合名称,产品层银行资金账户名称应包含委托人名称、养老保障产品名称;为多个委托人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开设的组合层账户名称应包含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和投资组合名称,产品层银行资金账户名称应包含养老保障产品名称。

第二十一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

资产托管人的资格、职责、选择等有关事项比照中国保监会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资产托管合同向相关机构申请开立资产类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授权书以及资产托管合同开立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专户管理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开设专门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隔离是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应当与养老保险公司自身的及其管理的任何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实现完全的独立分离。

单独核算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第二十五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根据管理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可以包括以下项目:

(一)初始费。初始费是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资金进入基金管理专户时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初始费按照当期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二)管理费。管理费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管理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委托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据管理形式及服务类型采取定额收费的形式收取。

(三)托管费。托管费是资产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托管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据管理形式及服务类型采取定额收费的形式收取。

(四)解约费。委托人提前解除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合同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存续期限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

(五)投资转换费。投资转换费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转换服务的运营成本。费用按照投资转换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采取定额收费的形式收取。

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受益人退出的,应当通过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受益人个人账户净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约费。养老保险公司应根据个人账户的存续期设置递减的解约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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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团体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可以分设团体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分别记录团体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缴费明细及其投资收益等账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养老保险公司为个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权益归属原则和领取支付条件,其中对于个人受益人本人缴费部分,应当全额计入个人缴费账户。

委托人为团体客户的,个人受益人离职后,其个人账户可以在原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设置的保留账户继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团体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委托人要求与权益归属原则处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第二十九条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向个人委托人披露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向个人委托人披露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包括:

(一)募集公告、养老保障管理合同;

(二)组合募集情况;

(三)组合资产净值、份额净值;

(五)投资方向

(六)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团体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权益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销售人员管理,销售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充分了解并自觉遵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二)熟悉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特性以及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所涉及的其他金融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三)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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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比照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

开放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申请赎回。

第三十八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封闭式投资组合,应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示“封闭式”,并在产品或募集公告中明示封闭期限及投资方向。

第三十九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应满足产品与投资资产配置独立性要求。

第四十条 基于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原则,封闭式投资组合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应不超过产品封闭期限的3倍;封闭式投资组合通过具有发行保险资管产品资格的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不受此期限限制,由封闭式投资组合的发行人和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构协同解决产品的流动性。

第四十一条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养老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向购买客户主动披露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资风险等。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通道业务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投资项目和客户资源主要由同一第三方提供、保险公司仅提供通道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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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养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养老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在向委托人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委托人的财务状况,并根据所了解的委托人的情况推荐合适的产品供委托人自主选择。

第四十五条在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时,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委托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合同中单独列示风险提示或向委托人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并要求委托人对风险提示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网络实名验证确认或书面确认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投资管理能力和历史业绩等情况。养老保险公司向客户做出投资收益预测,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测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养老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第四十七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

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不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公司净资本的10倍。

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是指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销售给个人客户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第四十八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对封闭式投资组合按管理费收入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总额达到养老保险公司上年度管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时,不再计提。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所有封闭式投资组合终止时的本金亏损。风险准备金可以参与流动性资产、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等保监会允许的低风险投资。

第四十九条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金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担损失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五)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六)以转移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的投资组合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七)利用所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公平地对待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损害客户的利益;

(九)从事内幕交易及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养老保险公司自身不得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产品设计中列入投资收益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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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不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范围。

第五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相应的担保费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对担保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担保。

第三方合格担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风险买断担保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保险公司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购买风险买断担保的,应当在受托管理合同或风险揭示书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购买风险买断担保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资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进行外部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可以列入基金的运营成本。

(一)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

(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

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应当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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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二)基金运作及投资收益情况;

(三)资产托管及投资监督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统计报表》,包括书面报告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pension@circ.gov.cn">pension@circ.gov.cn。

第五十六条养老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发生外部审计的,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养老保险公司、资产托管人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养老保险公司和资产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养老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对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已报告和已备案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进行清理,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日起施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4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吴德飞 上一页12345678下一页

中新网合肥9月27日电 (记者 赵强)安徽省环保厅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发布会现场 赵强 摄

今年4月27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安徽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7月29日反馈了督察意见,问题分为4大类15个方面,并要求安徽省在30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整改方案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6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国务院。

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局长肖莆介绍,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安徽省环保委员会办公室立即行动,经梳理细化后,共形成144个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安徽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

同时,为强力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切实改善安徽省环境质量,又起草了《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五个一”行动方案》)。

8月2日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和8月14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依次审议,原则通过了以上两个方案。9月3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将《整改方案》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9月20日,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五个一”行动方案》。

督察组反馈意见后,8月17日,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辗转淮南、蚌埠、宿州、淮北四市,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和河长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察;9月5日至6日,安徽省长李国英赴淮南、亳州、蚌埠市,调研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及河长制落实情况、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截至9月16日,安徽省其他省级领导先后16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协调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整治、入河排污口整治、巢湖周边损毁湿地整治、沿江非法码头整治、非法采砂整治等工作。

截至9月22日,安徽省整改任务清单列出的144个问题中,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已报送完成整改16个,其中合肥4个、淮南4个、亳州2个、铜陵2个、宿州1个、六安1个、省政府办公厅1个、省环保厅1个。

肖莆表示,自8月4日起,该省监察厅、省环保厅会同省有关单位联合成立5个核查小组,对照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开展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的梳理和核查工作。核查工作涉及多个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各核查小组通过谈话、勘验现场等方式进一步理清责任。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完)

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敦煌开幕 周强强调

大力弘扬丝路精神 深化司法交流合作

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9月26日,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在甘肃敦煌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强调,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院要大力弘扬丝路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交流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协力应对挑战,为促进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共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指出,2000多年前,我们的先辈筚路蓝缕,穿越草原沙漠,开辟了一条联通亚欧非的陆上丝绸之路,打开了各国友好交往的窗口,架起了一座东西方合作交流的桥梁。这是一座开放之桥、人文之桥和繁荣之桥,所积淀的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成为各国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要理念。

周强指出,2013年秋天,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国际社会积极响应,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在今年5月于中国北京成功举办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提出要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这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包括司法在内的各领域交流合作、实现共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周强指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经贸、人文等各领域的合作更加密切,跨国民商事纠纷、涉外诉讼不断增多,需要各国在应对和打击跨国犯罪、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展司法协助等方面加强合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司法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务实合作,取得丰硕成果。此次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的举行,为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界同仁搭建了崭新的交流平台,标志着各方在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相信通过大家的坦诚交流、深入磋商,各国最高法院间一定能够达成广泛共识,为促进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共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大力弘扬丝路精神,抓住历史机遇,凝聚合作共识,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对接各国彼此法律制度和司法政策,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司法资源,促进共同繁荣发展。各国最高法院应加强互联互通,坚持在开放中合作,在合作中共赢,努力开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二是加强司法文化交流,共同建设一个开放的合作平台,实现司法案例资源、司法改革经验和成果共享,并进一步加强在法官培训、人员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促进不同地域、不同法律制度间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三是深化审判执行领域务实合作,妥善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合力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以及暴力恐怖犯罪,共同维护地区安全稳定,同时应积极吸收借鉴彼此在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深化司法公开、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强司法协助,继续深化在商事法律融合和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通过缔结双边、多边条约,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等形式,探索建立司法协助的制度性安排。

周强表示,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不断凝聚合作共识,切实加强务实合作,就一定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进一步推动各国司法事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切实造福各国人民。

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林铎在开幕式上致辞,他代表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对出席国际论坛的各位法官和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他指出,在人类发展的漫长历史中,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起到了加强贸易合作、沟通不同文明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期,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时代潮流,契合了发展规律,得到了沿线各国的广泛响应。建设“一带一路”,是面向未来的正确抉择,也是沿线各国的共同责任。推进这项伟大事业,不仅需要各国的热情参与,更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驾护航。举办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国际论坛,推动沿线各国加强司法文化交流与司法合作,对于维护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秩序、促进区域合作,创造更加和谐、更加安宁的地区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一定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留下深刻烙印。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这次论坛也一定会对法治中国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甘肃将以这次论坛和授牌为契机,加快推动全面依法治省进程,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在建设法治甘肃上取得新进步。

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马米·凯拉特、苏丹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海德尔·艾哈迈德·达法拉、委内瑞拉最高法院院长迈克尔·莫雷诺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他们表示,此次论坛的举办为拓展深化各国司法机构间的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为大家凝聚智慧、分享经验、改善司法制度提供了有利机会,要不断凝聚合作共识,切实加强务实合作,确立有效的跨境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各国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推动各国司法事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开幕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强,甘肃省委常委、秘书长王嘉毅,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梁明远,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彦凯,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木太力甫·吾布力,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谢尔穆罕默德·绍希延、俄罗斯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谢尔科夫、埃及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赛米尔·阿布德尔万哈布、吉尔吉斯最高法院副院长埃森卡诺夫·卡奇克、摩尔多瓦最高法院副院长塔吉娅娜·维埃鲁、葡萄牙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若泽·萨拉查·卡萨诺瓦、土耳其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阿卜杜勒哈里克·伊尔迪兹、阿塞拜疆最高法院大法官瓦法丁·伊巴耶夫、乌克兰最高法院大法官扎伊沃罗诺克、格鲁吉亚第比利斯上诉法院法官纳塔莉亚·纳歌海德兹、蒙古国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巴苏里·米什格、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法官萨伊夫拉耶夫·巴赫济约尔,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开幕式。记者周斌

2017年双一流大学最终名单已经公布,其中,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总计95所。以下为图解“双一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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