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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才1个月就闪离5万元彩礼和金器到底要不要还株洲新闻

发布时间:2020-03-13 17:50:17 阅读: 来源:电炖锅厂家

株洲晚报7月13日讯(记者肖蓉通讯员邓画文)闪婚、闪离已不是新鲜事,问题是,闪离时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离婚纠纷。

小丹是醴陵人,今年26岁,2012年3月经人介绍,与阿兵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阿兵比她大三岁。2013年1月,两人在醴陵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可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常常吵架,新婚不到一个月,两人就开始分居生活,两人未生育小孩。

2013年7月,小丹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继续分居生活。2014年7月,小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阿兵离婚。

醴陵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为阿兵出资添置,应全部归阿兵所有,阿兵给小丹的彩礼和金首饰总价值为6.8万元,而嫁妆价值明显偏低,故小丹应酌情返还部分礼金及金首饰折价款4万元给阿兵。

小丹不服,今年1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5万元中只有1万元是现金,另4万元是付款至小丹父亲的账户,没有义务返还;金器是由阿兵赠与,应属于个人财产。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金器以及5万元彩礼不应返还。

阿兵则称,原审判决的共同财产部分,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是自己婚前买的,不属于婚后财产;5万元彩礼中,4万元是结婚前两个月,小丹的父亲说这笔钱不能给小丹,所以才付款到岳父的账户上,这笔钱属于彩礼。金器是附条件的赠与,应该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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